湖北省甲乙级测绘资质审查要点
一、通用事项
(一)所有测绘资质申请事项均需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
信息系统”(http://zz.ch.mnr.gov.cn 以下简称测绘资质系统) 网上办理,所有申请材料均由申请单位通过测绘资质系统填报。 审批机关批准资质申请后,应通过测绘资质系统及时下载打印、归档申请材料,做好纸质申请材料的存档等相关工作。
(二)单位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简述申请事项、申请理由、符合条件等情况。
(三)上传到测绘资质系统的材料均应为原件彩色扫描件,关键信息应清晰易辨。审批机关对于真实性存疑的材料,应当查验原件并到有关网站查询信息或向证件出具部门核实。
(四)测绘单位合并的,可以继承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测绘单位专制或者分立的,先由原单位申请注销测绘资质,再以新单位名义按照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五)乙级测绘资质(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乙级除外)申请、变更等事项,由市州级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及申报信息公开,出具的审核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传报省厅备案。备案被驳回的,应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的上报省厅重新备案。未出具明确意见的,由省厅退回。
二、主体资格
(一)申请人应为独立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申请(如:非法人企业、办事处等)。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公民。法定代表人为非中国籍的,按照外国人来华测绘办理。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依据《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二)单位性质、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按法人资格证书填写。
(三)已有资质等级专业类别与已有测绘资质证书须一致,申请资质等级专业类别与申请书上的申请资质等级专业类别必须一致。
(四)按照现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法》要求,对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类别的需核查申请单位是否有外资成分,申请单位需提供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公司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其中一级股东中有机构股东的,需出具机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要说明到第三级股东。申请单位的股东中有上市公司的需着重审核公司股东明细,对于股东中涉及外资成分的,应按照《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专业类别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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